5月2日,四川成都,C6276次列车。一名女子独自乘坐高铁时,她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2名大人2名小孩,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。女子多次劝说提醒,被孩子的父母辱骂和扇耳光,女子进行还击。随后,孩子家长报警,涉事女子被传唤至江油车站派出所。
(相关资料图)
5月4日晚8点,双方被传唤至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进行调解,后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因“互相用手殴打对方”,依法对该女子处以罚款200元,对孩子家长处以罚款500元。
这起发生于列车车厢内的治安纠纷事件,立即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。有网友对“还手成了互殴”的认定感到不解,也有网友提出如果被打该如何应对?5月8日,记者采访多名律师,就网友的提问进行法律解读。
事件进展
该女子已申请行政复议
近日,一名女子晒出的一份《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,5月2日21时许,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至成都东区间,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,与小孩家长杨某发生争吵,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,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,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5月7日凌晨,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布视频表示,已经就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。她表示,“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,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什么后果”。
5月8日,最先处理该事件的江油车站派出所相关人员回应,称该处罚有法律依据,后续将通报此事。
律师解读
还手为何被认定是“互殴”?
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车云霞谈道,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中明确,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。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综合考察案发起因、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、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、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,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。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,借机伤害对方的,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因此,互殴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,在故意意图的驱使下,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,采用各种方式侵害对方,并主动放任或追求侵害结果的发生,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事态扩大化。区别于“互殴”,正当防卫具有明显的被动性,即在遭受不法侵害时,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得不采取措施,但对对方没有侵害的故意,不以追求侵害对方为目的,而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、防止事态扩大化为目的。
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上述高铁打人事件,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,这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。她先被“熊孩子”侵扰,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,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,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。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这个过程就是互殴,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。从处罚的金额来看,先动手的多罚,还手的少罚,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,合理合法。
遭受侵害后如何正确应对?
遭受侵害时该如何正确应对呢?车云霞介绍,在遭受侵害时,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躲避,避免自己受到伤害;如果对方始终不停止侵害行为,此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,及时报警处理,即便要还击,也要有限度,以制止对方不法侵害为目的。
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雯杰谈道,要做好被打的证据留存工作,可当场拍摄相关视频录像或者照片,保留好证据,如果周围有摄像头的,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提取摄像头打人的资料。
多名律师表示,在遭到别人不法侵害时,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,在法治社会,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是十分不可取的。并不是别人先动手,自己后动手就绝对不会触犯法律,只要主观上有“主动性”和“不法侵害性”,放任侵害结果,那么极有可能被认定为“互殴”,后动手的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。
遭受不法侵害后该如何索赔呢?根据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,因生命、身体、健康遭受侵害,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”车云霞谈道,索赔方式分为两种,第一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索赔,先报警,后做伤情鉴定,必要时走诉讼程序。第二种是私下协商索赔。需要双方就伤害事实、损伤程度、赔偿数额、赔偿标准等达成一致。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,对于赔偿部分均可以调解、协商。
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都燕果表示,遇到不法侵害,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,再去专业的地方进行伤情鉴定;公安机关立案后,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人身损害赔偿;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,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,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。
法条链接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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